湖北省消协、武汉市消协的有关同志认为,当班医护人员在主治医师尚未撤销“重点看管”的病历时,因监护不力导致病人自杀,应负失职责任,应当支付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者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。因此,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。湖北省司法厅李先生等许多市民也认为,精神病人首先是人,应得到应有的生命保障,洪山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,是合情合法的。一位姓魏的主任医师说,尽管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病人自杀不属医疗事故,但如确因医护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病人自杀,应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但一些医学专家却认为,精神病人是自杀的高危人群,精神病人的自杀可以减少但不可避免,其自杀行为具有不可抗拒性,如果不分青红皂白,单方面追究医院的责任是不合理、不公平的。(《大众生活报》98.3.7朱继东耿书慧文)